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办市[201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 农牧、农村经济)厅( 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工作,保证农业综合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切实加强农业统计这一重要基础性工作,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满足农业部门管理决策的需要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信息需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由农业部主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统计调查项目立项部署、实施指导、全国数据汇总推算、分析发布、考核管理、体系建设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业综合统计业务主管部门(下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级农业部门执行农业部综合统计项目。具体负责统计调查工作指导督查、数据审核、汇总推算、统计报告和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四条 省级以下各级农业部门根据农业部和省级农业部门的制度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 调查内容及方法
第五条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调查主要包括基点调查、全面定期调查、农业统计年报和分县农业农村经济基础资料卡片(下称分县卡片)等四项统计调查任务。基点调查、全面定期调查为季节性预测调查;农业统计年报、分县卡片为年度统计调查。各项调查报表具体上报时间,按照报表制度相关规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