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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六条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为主,辅之其他统计调查方法。其中:基点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全面定期调查采用全面调查方法;农业统计年报和分县卡片以全面调查为主,其中部分指标可抄录同级有关部门数据。
  第七条 基点调查按照《基点调查方案》及《农业信息统计调查基点调整方案》相关规定,依据抽样调查原理,以省级为抽样总体,抽选一定比例的基点县(含基点旗和区,下同),再以基点县为总体,按规定抽选基点村和调查户(地块)进行调查。
  第八条 全面定期报表及农业统计年报,由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进行。
  第九条 分县卡片按全国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填报,每年数据起报单位以农业部下发的国家标准行政区划代码为准。分县卡片数据填报审核工作,由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地级或县级农业部门完成。

第三章 数据采集及推算

  第十条 农业部农业综合统计数据采集分不同情况严格要求,数据要真实可靠。
  1.基点调查户或调查地块预(实)测数据,通过调查户生产记录或调查员实地量测获取。基点村调查数据,应依据该村有代表性的调查户或地块的调查平均数推算。基点县调查数据主要依据基点村调查数据推算。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省级农业部门,依据基点县数据推算取得各省(区、市)数据。
  2.全面定期和年报统计报表,主要通过层层上报的数据汇总填报。个别地方、部分指标现阶段自身数据支持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参考)同级统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的数据。
  3.分县卡片主要指标填报本县政府的认定数。其中无认定数的农业(含牧、渔业)生产数据,应与同级统计部门有关数据核对并相衔接;人口、耕地、农业生产条件、农民收入等数据可从统计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采集。
  第十一条 基点调查总体数据推算可因地制宜选用《基点调查方案》中推荐的方法。对于主要粮食品种外的调查,如通过增加辅助调查点后,样本代表性仍然不足的,可通过测算取得修正系数,采取“系数修正法”对总体推算数进行合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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