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企业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以下统称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现对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企业容易被盗抢破坏的以下设备设施:
(一)油气集输处理设施、输油气管线、储油气设施等用于石油、天然气、成品油运输和储存的设备设施;
(二)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电力调度设施等用于电力传输供应的设备设施;
(三)公用电信网的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设备等实现电信功能的设备设施;
(四)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专用传输设施、监测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等实现广播电视功能的设备设施。
二、企业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费用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防火灾、防盗抢、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技术的折旧、摊销、维护、损毁支出;
(二)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经费支出;
(三)协同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开展“联防、群防”工作,组建、聘用兼职、专职的群防队伍或者购买专业保安服务的经费支出;
(四)为参加“联防、群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支出;
(五)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保险费支出以及巡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支出;
(六)开展安全保护宣传活动和安全保护专业培训的经费支出;
(七)安全保护业务外包支出;
(八)与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三、企业发生的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归集核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