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2004年6月16日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第193号令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由本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进出境地海关凭主管海关的审批单证和其它相关单证予以验放。
第三条 对于常驻机构进境公用物品,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常驻机构公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第二章 进境公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常驻机构首次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凭下列文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设立常驻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二)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以下简称《注册证》);
(三)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四)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五)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以下简称《海关备案证》,见附件1)。《海关备案证》涉及的内容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海关备案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三)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六条 常驻机构在进境地海关办理公用物品报关手续时,应当填写或委托报关企业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经主管海关审批的《申请表》,并交验提(运)单、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进境地海关应当将物品验放结果在《申请表》回执联上批注,并退主管海关备核。
第七条 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海关按照该机构常驻人员的实际人数核定其进境车辆的总数:
(一)常驻人员在5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1辆;
(二)常驻人员在6人以上1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2辆;
(三)常驻人员在11人以上20人以下的,进境车辆总数不超过3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