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各煤矿带班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下同上,并在井下交接班。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带班或少带班,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下井或提前升井。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或者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目的、意义和各项要求,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10月28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的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将“打非”专项行动引向深入。已下达停产整顿指令而未通过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整合技改矿井,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进入整合技改程序的矿井,禁止从事与技改设计内容无关的一切采掘活动。各地要切实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对无视政府监管指令、屡禁不止、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实施关闭。要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
煤矿防治水规定》。各地要进一步加大《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规定》,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和水害应急救援制度,加大对班组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产撤人,隐患未消除,不得恢复生产;加大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认真落实防治水有关规定、未按规定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坚决予以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