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中宣部等7部门关于做好疾病监测流行状况调查及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科技厅局、公安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党委宣传部、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统计局、科协,卫生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直属单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央新闻单位,有关全国学会、协会: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等病情监测、流行状况调查及信息公布工作,保证信息公布的及时性、准确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疾病监测系统,连续监测疾病流行状况,并依法及时公布监测结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疾病流行状况数据应当以监测系统的数据为主,其他数据为辅。
二、没有建立监测系统的地区或者未纳入监测系统的疾病,需开展流行状况调查的,在经调查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公布调查结果时,应当说明调查的范围、方法、对象,不得将结果类推到其他地区、人群。
三、全国范围的疾病流行状况调查由卫生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结果由卫生部公布。
四、各有关部门、机构应进一步加强疾病流行状况统计调查的科学研究,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在各类抽样调查数据公布时必须注明采用的抽样方法以及可能产生的抽样误差。
五、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疾病流行状况调查研究结果类推到调查以外的地区和人群。未经相应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论证,凡是利用调查研究结果推断得出的调查地区总体情况的数据,一律不得对外公布。
六、个人在学术研讨或者科学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发表有关疾病流行状况等观点时,必须声明属于个人学术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