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审核程序。定点屠宰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换证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审核换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农业(畜牧)、环保等职能部门认真进行现场审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屠宰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要强化现场验收,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严禁走过场、走形式,杜绝“只换证、不审核”的现象。
(三)严格资格认定。要按照审核标准认真审核定点企业资格。对于经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按工作程序予以换发牌证;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不得变通处理、放宽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但具备整改条件的,则按《通知》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发牌证;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于违反
《条例》规定,有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或制售注水肉行为,应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也要坚决予以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严防以将屠宰厂(场)转换为屠宰厂点的方式规避此次审核换证。
四、加强监管,形成合力,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商秩发〔2010〕219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猪肉卫生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屠宰厂点保持高压态势。同时,依法治理仅限于供应当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的非法流通行为。要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稳步推进审核换证工作的同时,保障猪肉市场正常供应与社会和谐稳定。
五、组织检查、认真总结,确保审核换证工作取得实效
已开展审核换证工作的地方要开展“回头看”和自查,认真查补工作漏洞,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资格认定。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审核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开展上一级对下一级审核换证工作的考核评价,特别要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核换证意见进行认真复核,并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抽查验收。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要派出督导组进行重点督促检查,限期改正。
为确保工作质量与实际效果,此次审核换证工作期限延至2011年3月底。商务部将在各地审核换证该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成立检查组进行跨省检查。对把关严格,按期保质完成工作的地区,予以表彰,对未能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及工作不认真、不积极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底前将审核换证工作总结及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联系人:刘 骁 吴凤武
电 话:010-85093363 85093359
传 真:010-85093363
邮 箱:hangyechu@mofcom.gov.cn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2、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
(公章) 企业地址:
负 责 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符合
| 不符合
|
1
| 基本要求
| 必备条件
| 应有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 现场查验原件
| | |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现场查验
| | |
厂(场)设立
| 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
| 《条例》第五条
| 查看《设置规划》相关要求
| | |
厂址选择
|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 现场查验
| | |
厂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 现场查验
| | |
水源条件
|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1.《条例》第八条第(一)
2.《实施办法》第七条(一)
| 查验半年内《生产水检验报告》
| | |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符合
| 不符合
|
1
| 基本要求
| 布局
|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 现场查验
| | |
2
| 设施要求
| 宰前设施
|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 、4.2.5
| 现场查验
| | |
屠宰设施
|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其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20㎡。
|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4.1
| 现场查验
| | |
应有急宰间、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 《条列》第八条(二)(六)
| 现场查验
| | |
清洗、
消毒设施
| 1.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2.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 1.《实施办法》第七条(五)
2.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 、4.6.4.3
| 现场查验
| | |
3
| 设备要求
| 生产设备
|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 1.《实施办法》第七条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 现场查验
| | |
运输工具
|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 1.《条列》第八条(二)
2.《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现场查验
| | |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符合
| 不符合
|
3
| 设备要求
| 检验设备
|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
| 《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检验内容规定
| 现场查验
| | |
无害化处理设备
| 应配备符合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规定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
|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
| 现场查看设备性能,设备应运行完好
| | |
4
| 人员要求
| 屠宰技术人员
|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 《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 现场查看健康证明原件
| | |
检验人员
|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 《条例》第八条第(四)
《实施办法》第七条(四)
| 现场查看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 | |
5
| 管理要求
| 制度与记录
|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1.《条列》第十二条
2.《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查看文件
| | |
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查看文件
| | |
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查看文件
| | |
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 查看文件
| | |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查看文件
| | |
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条列》第十三条
| 查看文件
| | |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符合
| 不符合
|
6
| 屠宰要求
| 操作规程
| 宰前生猪应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宰中应实施淋浴、电致昏、刺杀放血、浸烫脱毛或者剥皮、预干燥、燎毛、割头蹄尾、雕圈、开膛净腔、劈半、整修复检、整理副产品等工艺流程。
| 1.《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2.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操作规》。
| 现场查验
| | |
7
| 检验要求
| 检验岗位
| 宰 1.前检验岗位应为:验收检验、待宰检验和送宰检验;
2.宰后检验岗位应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复验与盖章。
| 1.《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2.GB/T l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 现场查验
| | |
检验内容
| 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 现场查验
| | |
检验方式
| 1.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2.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现场查验
| | |
章、证使用
|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现场查验
| |
序号
| 审核项目
| 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
| 审核方式
| 现场审核结论
|
符合
| 不符合
|
7
| 检验要求
| 不合格产品处置
|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 1.《实施办法》第十七.
2.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3.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 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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