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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摩托车安全基准[失效]

  第八条 二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
  第九条 边三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斗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第十条 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转向操纵装置设于左侧,内部宽度大于1200毫米并有座位的,驾驶室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正三轮摩托车车厢有固定座位,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立方厘米的,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2人;发动机总排量大于250立方厘米的,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十一条 正三轮摩托车的载质量可按出厂规定核定。如与下列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核定;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立方厘米的,不大于200公斤;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250立方厘米的,不大于400公斤。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外廓尺寸
  (一)轻便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1.8米、0.8米、1.1米;
  (二)二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5米、1米、1.4米;
  (三)边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7米、1.5米、1.4米;
  (四)正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3.5米、1.5米、2米。
  第十三条 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空载状态下,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十四条 车辆外观
  (一)车容整洁,无脱漆现象;零部件齐全,安装牢固,联结可靠,技术性能良好;无断裂、开焊、变形和漏油、漏水等现象。
  (二)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方向把、导流罩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毫米;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20毫米。
  第十五条 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
  第十六条 转向系
  (一)方向把应操纵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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