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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摩托车安全基准[失效]

  (二)除轻便摩托车外,前照灯应有远、近交变换性能,且近光不眩目,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
  (三)摩托车前、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黄色的转向信号灯。左右转向信号灯内缘距离应大于200毫米;功率不小于6W;显示面积大于2000平方毫米;闪亮频率为1~2次/S。
  (四)正三轮摩托车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红色的制动灯,其他摩托车后面应至少装设一只红色制动灯,每只灯的功率不小于10W;显示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毫米。制动灯的启闭由制动踏板控制。
  (五)摩托车的后部应装设号牌灯,与位灯同时启闭,号牌灯亮时,夜间在20米处可看清号牌。
  (六)摩托车前、后部应分别装设、白、红色位灯。位灯的功率不小于3W,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毫米。
  (七)摩托车应安装仪表灯。仪表灯亮时,应使所有仪表清晰可见,且不眩目。
  仪表灯与位灯同时启闭。
  (八)摩托车的左右侧及后部应各设一只园形或方形的反射器。反射器颜色为红色或黄色;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毫米,夜间被灯光照射时,可视距离不小于150米。
  (十)摩托车应安装车速表。车速表在40公里/小时时,允许误差为-10~15%。
  (十一)摩托车应安装喇叭,其声级在车前2米,高度1.5米处测量为90~105db(A)
  第十九条 车轮
  (一)车轮端面摆动及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3毫米。
  (二)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车轮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允许误差不大于5毫米。
  (三)轮胎花纹深度应不小于2毫米。
  第二十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驾驶操纵装置布置合理,能够保证正常驾驶操作。
  (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五)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六)应有车锁。
  (七)应有号牌安装位置或安装架。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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