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2月3日 计价格[1994]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林业部:
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项目已经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收取林业保护建设费的通知》([94]财综字第7号)同意立项。现就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保护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5元。
二、林业保护建设费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收取。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此项费用。对林农和农村集体销售的木材也不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