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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海外联行、代理行人民币汇入款一律解付人民币的补充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海外联行、代理行人民币
 汇入款一律解付人民币的补充通知
 (1994年2月4日 中银业〔1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总行就今年初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海外联行、代理行人民币汇入款解付问题,以中银业〔1994〕23号《关于海外联行、代理行人民币汇入款一律解付人民币的通知》一文下发各行。在执行过程中,总行发现部分分行对此文精神掌握不一。为统一人民币汇入款业务做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海外联行、代理行委托的人民币汇入款(包括对公、对私的电、信、票汇及旅行支票等)一律按1∶1解付人民币,不得折成外汇解付。
  二、1994年1月1日后海外联行、代理行汇入的以CNY或RMB¥表示的人民币不是外汇人民币,仍应解付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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