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的大额转帐(取现)的索权和授权,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办理,其具体的业务处理可比照异地的做法办理,由各发卡机构自行制定。
三、挂失与止付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挂失
1.太平洋卡被盗或丢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有关能证明持卡人身份的证件,就近向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应交纳挂失手续费。
2.指定营业机构受理本市或异地卡的挂失申请时,请持卡人填写“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附式十七),经审查所填写的内容无误后,通过电话向本市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等授权回复后,如同意其办理挂失,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受理意见并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附式十一)并收取挂失手续费。同时将挂失手续费和挂失申请书及时划往本市的发卡机构。
3.发卡机构受理本市或异地卡的挂失申请时,请持卡人填写“太平洋卡挂失申请书”。本市的,经审核无误后给其办理挂失手续;属异地的,应将持卡人所填写的挂失申请书通过传真传往持卡人所在地的发卡机构,得到对方同意受理的传真答复后,在挂失申请书中批注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及经办人、主管人员名章;同时登记“太平洋卡挂失登记簿”。挂失手续费由受理挂失地发卡机构按规定收取。
(二)止付
1.发卡机构的授权中心对受理的挂失卡(包括本市卡和本市卡在异地办理挂失的),应立即登记“太平洋卡止付登记簿”(附式十二),并在持卡人存款专户中注明止付标记,按正常的止付名单传送时间向总行编制、报送止付名单。
2.主卡持卡人主动要求注销其太平洋卡存款专户下的附属卡时,需到发卡机构填写“注销卡申请书”(附式十九),并负责收回需注销卡。单位卡的注销须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个人卡的注销须由主卡持卡人凭太平洋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同时在原申请表中附属卡申请人栏内,注明“已注销”字样,并将注销申请书附在原申请表后归档保管。
3.发卡机构的主动止付。由于持卡人违反太平洋卡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或持卡人信誉出现问题,或其他原因发卡机构认为需要止付的,发卡机构由经办人员填制“发卡机构止付太平洋卡审批表”(附式十八),并由主管人员批准后按正常的止付名单传送时间向总行编制、报送止付名单。
(三)紧急止付
1.持卡人在近一、两天内连续提取500元现金六次以上,且已超过透支限额的;
2.持卡人已办理挂失,但止付名单尚未发出就发现被冒用的;
3.发卡机构发现由于管理的漏洞已打好而尚未发出的数张太平洋卡丢失的;
4.持卡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且该卡尚未止付,仍在继续使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各发卡机构应及时向总行发送紧急止付名单,并写明发送的原因,紧急止付名单的发送须经主管人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止付名单的格式和传送
1.发卡机构应将挂失卡和止付卡编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止付名单”,禁止其继续使用。止付名单是根据卡号顺序编排的,其印制格式如下: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人民币)止付名单
年 第 期 (共 页) 编印日期: 年 月 日
4910 4910
4××× ×××× ×××× 4××× ×××× ×××× 3×××
4××× ×××× ×××× 4××× ×××× ×××× 3×××
4××× ×××× ×××× 4××× ×××× ×××× 3×××
4××× ×××× ×××× ×××× 3×××
4××× ×××× ×××× 4××× ×××× ×××× 3×××
4××× ×××× ×××× 3×××
4××× ×××× ×××× 5378 3×××
4××× ×××× ×××× 3××× ×××× ×××× 3×××
4××× ×××× ×××× 3×××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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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页
537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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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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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止付名单的传送、汇总、核对、印制和分发等,采取由总行汇总,各发卡机构传送、核对、修改、印制并分发的办法。发卡机构对持卡人挂失后又找到的卡和超过有效期限的卡,以及被截获的止付卡,应及时撤销其在止付名单内的卡号,以减少查找止付名单的工作量。
3.传送的止付名单内容包括“新增加、需撤销和已发紧急止付的止付名单。传送的顺序按卡号从小到大排列。传送的时间为每月三次(6日、16日、26日,遇例假日顺延一天);各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向总行传送;次日上午(遇例假日顺延一天)9∶00至下午17∶00由总行汇总后,由各发卡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
4.各发卡机构收到总行传来的止付名单后,应立即核对本机构上报的名单是否已列入此次下发的止付名单内,如发现有遗漏或错误等情况,应立即与总行联系,由总行及时通知各发卡机构。如无误,各发卡机构须按规定的格式印制全部有效的止付名单,并须在次日营业终了前向本市各特约单位和指定营业机构发送,发送的方式由各发卡机构自行规定。
(五)异地挂失后紧急取现的处理
1.持卡人在异地遗失太平洋卡并在遗失地发卡机构办理挂失后,如持卡人急需用款的,发卡机构通过索权向持卡人提供一次性紧急取现服务。
2.紧急取现只能在挂失的同时提出,并在挂失申请书中写明,属一次性服务,最高限额普通卡为500元,金卡为1000元,并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
3.持卡人所在地发卡机构查明该持卡人存款专户确有存款,可授权异地发卡机构办理紧急取现服务。
4.遗失地的发卡机构取得授权答复后,应在取现单上填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或有关证明文件)、持卡人姓名、取现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取现单上注明“紧急取现”字样和授权号码,请持卡人当面签字后付给其现金。
(六)遗失后需补领换发新卡的业务处理
1.太平洋卡持失后,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要求,为其补发新卡。如发卡机构同意为挂失人补发新卡时,应在其原申请表及开销户登记簿上,按新卡号更改原卡号,并批注补发新卡时间,同时向挂失人收取补卡手续费。
2.挂失人找到遗失卡,如已补领新卡,旧卡应交回发卡机构,补发新卡的手续费不予退还;未补领新卡的而挂失人仍想继续使用原卡的,须向发卡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经发卡机构审查同意,挂失人可在十五天后重新使用原卡。发卡机构应在挂失和止付登记簿上注明情况,同时将挂失人的书面说明专夹保管,并凭以办理撤销止付名单手续。
四、销户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在发卡机构开立太平洋卡存款专户的单位或个人,还清了透支本息后,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办理销户:
1.太平洋卡有效期满一个半月后,持卡人不办理更换新卡者;
2.太平洋卡挂失满一个半月后,又不换领新卡者;
3.持卡人信誉不佳,多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太平洋卡一个半月者;
4.持卡人因故死亡,发卡机构已收回其太平洋卡一个半月的;
5.持卡人主动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太平洋卡一个半月的;
6.持卡人开立太平洋卡存款专户后而两年以上没有发生交易的;
7.因其他原因发卡机构认为应该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资格的。
(二)销户时的操作规则
1.发卡机构应通知持卡人前来办理销户手续,并尽可能收回其太平洋卡。有效卡无法收回时,应将其进行止付,以减少风险。
2.发卡机构在办理销户前应与持卡人进行帐务核对,如无误应计算利息,填写或压印取现单,摘录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等,并在取现单上注明销户,请持卡人签名后办理付款手续,结清帐户。
3.对两年内未发生收付的帐户,经联系又查找不到持卡人或担保人的,应将其存款专户中的存款转入“久悬未取款项”。以后,如持卡人来发卡机构支取该笔存款时,应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件,经调阅原始档案无误后,经主管人员批准,然后办理付款手续。
4.持卡人因故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或直系亲属要求办理销户的,应将太平洋卡交回发卡机构,一个半月后方可办理取款手续;领款人来发卡机构取款时应提供有关证明及领款人身份证件,供发卡机构审核。经审查无误,由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办理付款手续。
五、计息和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则
(一)存款计息规定
1.太平洋卡(单位卡和个人卡)存款专户的结息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利率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日常销户,其利率按销户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和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2.个人以资金作担保的保证金存款,如持卡人在太平洋卡期满后不需要换卡的,其保证金存款按存入日所定存期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如持卡人在太平洋卡期满后需继续用卡的,其保证金存款由发卡机构或指定营业机构的储蓄网点办理自动转存手续,复利计息。
(二)透支计息规定
发卡机构收到由持卡人签署的取现单、签购单或转帐单办理转帐,发现持卡人存款专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其不足部分的起息日自发卡机构记帐日起,十五天(含)内按照日息5/10000计息;超过十五天按日息10/10000计息;超过三十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20/10000计息。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三)收费规定
发卡机构办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手续费。有关收费标准如下:
太平洋卡业务收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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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项 目 │单位│ 收 费 标 准 │
├────────┼──┼──────────────────────┤
│1.年手续费 │每卡│单位普通卡20元,单位金卡100元,个人普通│
│ │ │卡10元,个人金卡50元。 │
├────────┼──┼──────────────────────┤
│2.挂失手续费 │每卡│普通卡20元,金卡40元。 │
├────────┼──┼──────────────────────┤
│3.补发新卡手续费│每卡│单位普通卡20元,单位金卡100元,个人普通│
│ │ │卡10元,个人金卡50元。 │
├────────┼──┼──────────────────────┤
│4.异地存款手续费│每笔│千元以下按存款金额的1%收取,不足1元的收1│
│ │ │元;千元(含)以上均收10元。 │
├────────┼──┼──────────────────────┤
│5.异地取现手续费│每笔│按取现金额的1%收取。 │
├────────┼──┼──────────────────────┤
│6.特约单位手续费│每笔│按交易金额的1~4%收取。 │
├────────┼──┼──────────────────────┤
│7.大额转帐手续费│每笔│按转帐金额的1‰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