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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
 《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3月24日 保发〔199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沈阳市人寿分公司:
  根据1994年全国工作会议关于实行“授权经营”的原则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目标责任状》列明的七项经营目标,总公司制定了《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          经营目标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3月24日)

  一、为了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分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总公司宏观管理,充分调动分公司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采取“指标分解、综合考核、奖惩挂钩”的办法。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是考核分公司经营成果及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考核指标的确定,以总公司与分公司签定的《经营目标责任状》中数字为准。目标考核依据为财会部门年终决算报表及其附表、计划部门业务统计报表以及有关部门的考核口径。
  四、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一)保费收入;
  (二)利润;
  (三)费用率;
  (四)新增固定资产购建规模(含在建工程);
  (五)资金运用综合收益率;
  (六)上缴资金;
  (七)精神文明建设。
  保费收入包括国内产险、寿险、涉外、信用险业务的收入(含代办及合办的业务收入);利润包括国内、涉外、信用险业和利润(国内利润成数分保后);费用率计算口径为:费用率=[营业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提取三项准备(坏帐、投资风险及贷款呆帐准备)]÷保费收入(财务口径)×100%;资金运用综合收益率为营业收入(资金运用部门)加投资收益之和与各项借入资金平均余额的比再乘以100%;固定资产购建规模以固定资产原值与在建工程之和为考核计算基础,公式为:新增固定资产购建规模=本年末固定资产原值+本年末在建工程余额-上年末固定资产原值-上年末在建工程余额;上缴资金指每次应上缴总公司的资金及时、足额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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