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第十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 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 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 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四)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五)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 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