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处理企业不能提供相关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的。包括因故遗失相关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损毁的。
(二)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要扣减处理数量。有关要求另行发布。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量以处理企业日常生产所记录的处理数量为主进行核定,并与依据关键拆解产物物料系数(见附二)核算的数量进行核对。当两个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处理数量取二者的小值。
(四)关键拆解产物(见表2)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处理完毕;在6个月内未处理完毕的,暂停补贴的审核。
表2 关键拆解产物
产 品 名 称
| 关 键 拆 解 产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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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黑白电视机
| CRT玻璃、印刷电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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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彩色电视机
| CRT锥玻璃、印刷电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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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冰箱
| 保温层材料、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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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
| 电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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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显示器
| CRT锥玻璃、印刷电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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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主机
| 印刷电路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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