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10〕148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加快形成中央企业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按照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资委决定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选择科技创新能力较强、业绩成长性较好、具有示范性的企业;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采取岗位分红权或者项目收益分红方式,充分调动科技和管理骨干的积极性;将激励力度与业绩持续增长挂钩,促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把分红权激励与转变经营机制结合起来,加快推进企业内部改革。

  二、基本条件

  (一)注册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企业所属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上市公司及已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暂不参与分红权激励试点。

  (二)试点企业应当制订明确的发展战略,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具有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三)实施岗位分红权的试点企业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比例均在2%(含)以上,且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在岗职工总数的10%。

  三、试点的激励方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