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242号)
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计生委:
为规范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制定《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
2010年7月22日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17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