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专项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通过财政年报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反馈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少生快富”工程奖励对象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工程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奖励实施范围为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奖励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的农牧区育龄夫妇;
(二)已落实安全适宜的长效节育措施。
第七条 奖励标准:对自愿申请参加且符合条件的每对夫妇,按照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中央财政按每对夫妇奖励3000元的基本标准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
超出基本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所需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拨付和发放
第九条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专项资金发放情况,6月30日之前报送下年度奖励对象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和上年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对分配建议审核后,会同国家人口计生委于每年6月30日前下达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应于每年7月31日前下达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