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奖励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各省(区)财政部门商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并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代理发放机构要为奖励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专项资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少生快富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少生快富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发放给奖励对象的奖励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奖励对象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上年专项资金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分别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拖欠、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少生快富”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