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1.本报告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机关向督办机关报告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时使用。
3.“查处情况”栏根据案件查处进度分别填写:
(1)首次报告时,简要填写案件的立案情况、具体查处方案及组织实施检查情况;
(2)案件已经查处的,简要填写案件总体查处情况;
(3)案件已经结案的,简要填写案件总体查处及执行情况。
4.“上次报告后进展情况”栏从第二次报告起,简要填写自上次报告后的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5.“查处情况”、“上次报告后进展情况”栏填写时应当简明扼要,在保证准确表述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炼文字。
6.“主报告标题” 栏填写承办机关向督办机关报送案件详细情况的报告标题,主报告应随本表一并报送。
7.“报告单位公章”栏,加盖税务局公章或者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章。
8.本报告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机关,一份由承办机关稽查局留存。
5.×××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
×税(稽)协〔 〕 号
关于××案件的协查函
:
我局(×××局)正在对
进行检查,特请你局协助查证下列问题:
一、
二、
……
查证结果请于
年
月
日前函复。
函复单位名称:
函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通过上级税务机关发函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的,上级发函机关同时注明本机关上述信息)
附件:
1.
2.
……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协查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
三十二条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
(1)稽查局实施税务检查,需要委托异地同级稽查局协助查证案件相关问题和情况的;
(2)承办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检查,需要委托异地同级税务机关协助查证案件相关问题和情况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税款凭证相关问题的异地协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3.本协查函在同级税务机关之间使用。委托机关无法确定异地的具体同级协查机关时,依照下列方式使用本协查函:
(1)委托机关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协查申请;
(2)委托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以其名义向异地同级税务机关发出本协查函。此时本协查函下方所列的“函复单位名称”、“函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项目填写委托机关相应项目信息,请协查机关直接回复给委托机关,并同时注明上级发函税务机关的上述信息。
(3)接到本协查函的异地税务机关,根据协查函及所附有关资料反映的涉税事项,确定对相关涉税事项具有管辖权的下级具体协查机关,并将有关资料转交协查机关进行协查。
(4)协查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转来的有关资料,按照协查函所提出的具体协查要求和时限进行协查,并按照协查函所列的“函复单位名称”、“函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项目进行回复。
4.“我局(×××局)正在对
进行检查”的横线处区分不同情况填写:
(1)税务机关项根据具体案件的查处机关,分别填写“我局”或者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发协查函的税务机关名称,如:“×××税务局”或者“×××税务局稽查局”。
(2)横线处填写税收违法案件名称及检查内容。若为稽查局实施的一般性税收违法案件协查,直接填写案件名称、检查对象、项目等内容;若为重大税收违法督办案件协查,填写督办机关名称、督办案件名称以及检查对象、项目等内容,如:“×××税务局督办的×××案件”。
5.需要协助查证问题应分项填写。
6.发函机关名称、文书字轨号、用章以及抬头横线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重大税收违法督办案件的协查,发函机关为“×××税务局”,文书字轨号为“×税协〔 〕 号”,并加盖“×××税务局”公章;
(2)稽查局实施的一般性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发文机关为“×××税务局稽查局”,文书字轨号为“×税稽协〔 〕 号”,并加盖“×××税务局稽查局”公章。
7.本协查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或者三份,一份送受托地税务机关,一份由委托地或者发函税务机关(稽查局)留存;通过上级税务机关发函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的,上级发函机关将此函同时抄送委托地税务机关。
6.×××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申请
×税中检请〔 〕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