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

  2009年12月21日,美国西方化工公司通过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参加本次调查活动的应诉申请。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立案后,调查机关成立了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9年12月17日,发出了《关于成立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53号),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和裁决工作。
  (4)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9年12月31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所有国内生产者和参加调查活动的国外生产商、出口商发放了《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0]376号)、《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77号)、《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09]378号)。截至调查问卷答卷的回收日期,调查机关共收到了国内生产者浙江巨化、山东金岭和支持企业江苏梅兰3家国内生产企业以及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法国阿科玛公司、阿科玛(常熟)有限公司等3家国外生产企业或进口商提交的调查问卷答卷。
  2010年2月3日,浙江巨化、山东金岭以及支持企业江苏梅兰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和保密版。
  2010年1月25日,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延期提交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申请的函》。
  2010年1月25日,法国阿科玛公司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延期提交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函》。
  2010年1月25日,阿科玛(常熟)有限公司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关于延期提交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函》。
  2010年2月1日,调查机关回函,同意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法国阿科玛公司和阿科玛(常熟)有限公司延期递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
  2010年2月8日,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和保密版。
  2010年2月20日,法国阿科玛公司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和保密版。
  2010年2月20日,阿科玛(常熟)有限公司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公开版和保密版。
  (5)听取有关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申请人意见陈述会。
  2009年12月25日,申请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要求召开陈述会的申请,2010年1月6日,应申请人的要求,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召开三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人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5号)。2010年1月13日,调查机关召开会议,听取了申请人陈述的申请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
  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2010年1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召开三氯甲烷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6号)。2010年1月14日,调查机关召开了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下游企业对本案的意见陈述以及上游申请企业对下游意见的回应。
  2010年8月至11月,调查机关分别赴浙江、江苏下游企业,再次听取下游企业对本案的意见陈述。
  (6)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2010年1月13日,申请人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上的发言》。
  2010年1月23日,申请人通过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在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上的发言》。
  2010年1月23日,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氯仿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的陈述意见》。
  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出评论意见。
  (7)实地核查
  2010年4月13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对三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案进行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0]96号)。2010年4月至5月,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浙江巨化和山东金岭申请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座谈会、实地察看生产装置和生产流程、查对财务账目、核对原始材料等方式,对申请书、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实、取证,收集了相关材料。
  (8)信息公开
  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9)信息披露
  在本案裁决前,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五条及《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中的规定,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信息披露期间,调查机关收到法国阿科玛公司通过代理人递交的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回收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情况及各利害关系方递交的书面意见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分析。
  三、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产品名称:三氯甲烷
  英文名称: Chloroform
  规格:纯度≥99%的三氯甲烷产品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HCl3
  物理特性: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性,不易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稳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
  在包装上用镀锌或烤漆铁桶盛放,纯度在99%以上。
  主要用途:是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能迅速溶解脂肪、油脂、树脂和蜡,常用于配制干洗剂和工业品的脱脂溶剂,在粘结剂、食品包装塑料和树脂的调和中用作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中用作中间体。三氯甲烷在医药工业中有较广泛的用途,可用作青霉素等药品的萃取剂或溶剂,配制止痛软膏等药品。三氯甲烷有麻醉性,可用于配制兽用麻醉剂。
  被调查产品三氯甲烷在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31300。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
  四、中国同类产品和产业
  (一)同类产品。
  根据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在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方面均相同的,具有可比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和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同类产品。国内生产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 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物理、化学特性上的相同或相似性(包括规格、产品外观等)。都是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性,不易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稳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