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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党〔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加强对我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部党组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部党组领导下,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审核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高校(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直属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报告部人事教育司,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干部选拔程序。

  (一)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因工作特殊需要,须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四)因工作特殊需要,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直接作为考察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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