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码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满足信息共享要求的全部信息
通过税码信息共享的数据交互及反馈,为参与税码信息共享的机关、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信息相关内容,包括:为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相关的全部信息,为代码中心提供税务部门的反馈数据、核对信息以及代码中心所需税务数据。
(二)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触发机制
根据税务与代码中心共享数据的业务,针对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信息、管理信息、不一致信息、地址信息等不同信息分别建立触发机制和处理方式,加强信息交互之间的安全和资源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固性。
(三)根据不同的反馈信息进行处理
税码信息共享系统根据代码中心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形成各业务独立的信息资源,并根据各业务资源分别形成反馈信息,同时将反馈信息提供给代码中心,实现反馈信息资源共享。代码中心根据不同的反馈信息进行接收和处理。
(四)实现共享信息的导入导出及比对、分析
税码信息共享系统根据共享资源进行信息资源的比对、分析,形成质检系统与税务系统数据相互间差异、核对等信息,并提供信息资源的导入、导出。为税务机关与质检机关在信息提示、漏征漏管、提高数据采集质量等方面提供支撑,保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的有效校核,在建立数据信息自动维护更新的良性循环体系等方面提供可靠依据及支持,为联合监管提供完善有效的信息服务手段。
(五)加强在征管软件中对共享信息的利用
通过税码信息共享系统中信息资源的共享性,为税务征管软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及数据比对、分析结果。通过信息资源的交互强化征管软件信息提示、纳税人监管等业务,为有效提高征管软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给予信息及数据上的支持。
四、税码信息共享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税码信息共享推广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1.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成员
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两部门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为两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由税务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共享工作组 (以下简称工作组)组成。
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组成。
2.工作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