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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的通知

第二部分 铅、镉、砷、铬、汞污染人群中毒诊断


  重金属污染可能产生的人体健康损害,涉及到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血液系统、肾脏、心血管及皮肤等组织器官,涉及到多临床学科。
  出具重金属污染中毒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机构类型
  (一)承担国家级和省级中毒救治基地职能的医疗机构。
  (二)具备职业性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承担铅、镉、砷、铬、汞污染人群中毒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备开展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
  (四)具备毒物检测实验室,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组织的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合格,或者具有地市级以上标准计量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或审查认可合格证书;所需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性能等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有检定状态标识,运行良好;毒物检测实验室经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重金属检测质量控制考核,成绩合格;毒物检测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六)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重金属中毒诊断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关诊断工作5年以上。
  (七)具备开展铅、镉、砷、铬、汞污染潜在高风险人群健康体检的技术服务能力。

第三部分 铅、镉、砷、铬、汞中毒的诊断标准


  重金属污染中毒诊断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诊断过程中,应当认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认真筛查受污染区域的人群,结合环境监测指标,全面分析患者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等实验室指标,并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类似疾病后作出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
  铅、镉、砷、铬、汞中毒诊断参考标准,详见下表。

污染物

职业卫生标准

卫生行业标准

部门标准

GBZ 37-2002职业性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卫生部《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试行)

 

WS/T 112-1999职业接触铅及其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GBZ17-2002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WS/T 113-1999职业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GBZ 83-2002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WS/T 211-2001地方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WS 277-2007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和划分标准

 

GBZ 12-200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89-2007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

  


  一、铅中毒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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