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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诊疗指南(试行)》的通知

  (一)成人慢性铅中毒诊断标准。
  有明确铅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出现以神经、消化、造血系统为主的临床表现,复查和专项体检血铅≥2.9μmol/L(600μg/L)或尿铅≥0.58μmol/L(120μg/L)者,可诊断为慢性铅中毒。
  1.轻度中毒。
  血铅≥2.9μmol/L(600μg/L)或尿铅≥0.58μmol/L(120μg/L),且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1)尿δ-氨基-γ-酮戊酸≥61.0μmol/L(8000μg/L)者;
  (2)血红细胞游离原卟啉(EP)≥3.56μmol/L(2000μg/L);
  (3)红细胞锌原卟啉(ZPP)≥2.91μmol/L(13.0μg/g Hb);
  (4)有腹部隐痛、腹胀、便秘等症状。
  如诊断性驱铅试验,尿铅≥3.86μmol/L(800μg/L)或4.82μmol/24h(1000μg/24h)者,也可诊断为轻度铅中毒。
  2.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表现者:
  (1)腹绞痛;
  (2)贫血;
  (3)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
  3.重度中毒。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铅麻痹;
  (2)中毒性脑病。
  (二)儿童铅中毒诊断标准。
  有明确铅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连续两次静脉血血铅≥200mg/L者,可诊断为儿童铅中毒,并依据血铅水平分为轻、中、重度铅中毒。
  轻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00-249mg/L;
  中度铅中毒:血铅水平为250-449mg/L;
  重度铅中毒:血铅水平等于或高于450mg/L。
  儿童铅中毒可伴有某些非特异的临床症状,如腹隐痛、便秘、贫血、多动、易冲动等;血铅等于或高于700mg/L时,可伴有昏迷、惊厥等铅中毒脑病表现。
  二、镉中毒诊断标准
  (一)慢性轻度中毒。
  有明确镉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复查和专项体检尿镉≥5mmol/mol肌酐(5mg/g肌酐)),并有头晕、乏力、嗅觉障碍、腰背及肢体痛等症状,实验室检查发现有以下任何一项改变时,可诊断为慢性镉中毒:
  1.尿b2-微球蛋白含量在9.6mmol/mol肌酐(1000mg/g肌酐)以上。
  2.尿视黄醇结合蛋白含量在5.1mmol/mol肌酐(1000mg/g肌酐)以上。

  (二)慢性重度中毒。
  除慢性轻度中毒的表现外,出现慢性肾功能不全,可伴有骨质疏松症、骨质软化症。
  三、砷中毒诊断标准
  (一)亚急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有明确砷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
  2.复查和专项体检发砷或尿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
  3.出现以消化系统、周围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
  4.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消化系统、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二)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1.慢性轻度中毒。
  有明确砷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具有头痛、头晕、失眠、多梦、乏力、消化不良、消瘦、肝区不适等症状,复查和专项体检发砷或尿砷超过当地正常参考值,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皮肤角化过度,尤在掌跖部位出现疣状过度角化;
  (2)非暴露部位如躯干部及四肢出现弥漫的黑色或棕褐色的色素沉着和色素脱失斑;
  (3)轻度肝脏损伤;
  (4)轻度周围神经病。

  2.慢性重度中毒。
  在慢性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1)肝硬化;
  (2)周围神经病伴肢体运动障碍或肢体瘫痪;
  (3)皮肤癌。
  四、铬中毒诊断标准
  目前国内尚无环境污染引起铬中毒的相关资料,铬中毒诊断标准待定。
  五、汞中毒诊断标准
  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汞中毒事件罕见。如发生环境污染引起的汞中毒事件,则可参考以下慢性汞中毒的诊断标准:
  (一)慢性轻度中毒。
  有明确的汞污染区域内生活接触史,复查和专项体检尿汞>2.25mmol/mol肌酐(4mg/g肌酐),具有下列任何三项者,可诊断慢性汞中毒:
  1.神经衰弱综合征。
  2.口腔-牙龈炎。
  3.手指震颤,可伴有舌、眼睑震颤。
  4.近端肾小管功能障碍,如尿低分子蛋白含量增高。
  5.尿汞增高(≥20mmol/mol肌酐(35mg/g肌酐))。
  (二)慢性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一项者:
  1.性格情绪改变。
  2.上肢粗大震颤。
  3.明显肾脏损害。
  (三)慢性重度中毒。
  慢性中毒性脑病。

第四部分 铅、镉、砷、铬、汞中毒处置原则

  一、铅中毒处置原则
  (一)儿童铅中毒处置原则。
  轻度铅中毒:脱离铅污染源、进行卫生指导,营养干预。
  中度和重度铅中毒:脱离铅污染源,卫生指导,营养干预,驱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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