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876号)
中卫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 10 年 6 月 13 日举行20 10 年第 21 次并购重组委会议 , 依法对你公司的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进行了审核。
并购重组委 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标的资产有明显的违章建筑,资产存在瑕疵;酒店信息化和土地资源整合及房地产开发两项业务未来经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土地资源整合及房地产开发业务与国资部门的政策要求是否相符并不明确;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薄弱;你公司托管24家酒店,其托管收入能否覆盖相应的成本支出、托管的具体措施、各酒店管理公司的整合计划等披露不清晰。
并购重组委 认为,上述情形与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 第
十条和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并购重组委会议以 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 。 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和业务出售及发行股份和现金购买资产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对 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 作出 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