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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一)积极做好各项综合协调工作。一是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注重发挥政府管理社会的整体效能,对于履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反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争取理解和支持,确保履职到位。二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项综合协调工作的职责内容。综合协调主要是建立健全协调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协调有关监管工作计划,全面掌握相关工作信息,并做好相关标准的组织制定等,凡依法属于卫生部门的职责都要履职到位。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部分综合协调具体事务。三是要增强敏锐性和树立全局观。对于重大敏感事件,要第一时间收集掌握相关信息,负起牵头和综合协调的责任,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

  (二)切实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一是做好梳理职责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结合辖区实际,进一步梳理职责,明确任务,细化责任。二是突出工作重点。要针对职责梳理发现履职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空白地带,结合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找准工作重点和难点,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执法任务的落实。三是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和执法稽查,从源头上着力预防和制止执法缺位、越位、人情执法以及行政不作为等问题,严格规范执法,依法全面履行各项卫生监督执法职责。

  三、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卫生监督综合执法

  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执法实践的需要。卫生监督机构尤其是基层机构实施综合执法,实现资源整合和共享是解决当前监督执法所面临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一)积极探索实施卫生综合执法的新模式。近年来,为适应机构改革和食品安全监管等职能调整的需要,一些地方如天津、贵州等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地方因地制宜,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的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分别采取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即在卫生监督所加挂餐饮服务监督所牌子履行餐饮服务监管职责,业务工作分别接受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以及采取基层卫生监督和相关医药执法机构整体合并实行统一执法的模式,实现了职责调整的顺利平稳,保障了卫生监督和相关执法工作不因机构调整而削弱,取得了实施卫生综合执法的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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