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

  尚未完成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地方,要加快推进改革进程。各地特别是人力、财力资源相对匮乏的市、县,要在地方党委、政府主导下,积极探索切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模式,实行机构职能和资源的有效整合,深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原则要始终坚持有利于卫生监督队伍的稳定,有利于保障卫生监管职责的全面落实,有利于切实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职能移交过渡期间,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卫生监督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二)深入推进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和综合管理。一是明确卫生监督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卫生监督机构是代表卫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监督执法权的专门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卫生监管职责,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具体执法任务,应当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承担,防止多头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二是卫生行政部门明确一个内设处室牵头联系卫生监督机构,就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的各项监督执法事项进行必要的协调,指导做好卫生监督机构的建设和队伍管理。三是做好执法业务的综合管理。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要全面推行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综合履行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等监督职责,实现资源有效调配,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机构建设和管理,大力加强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技术支持机构要按照国家“十二五”卫生规划和2010-2020年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紧抓机遇,下大力气进一步规范机构管理,使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和装备配备等执法能力建设在各地区域发展规划和卫生发展规划中得到重视和体现。

  (一)切实加强执法力量配备。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测算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农村地区要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力量的配备。要按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取证工具和执法车辆等的配置。

  (二)完善监督机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健全省、地(市)、县、乡(镇)三级四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加强派出机构建设,强化基层卫生监督服务保障能力。卫生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拟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规划,用好中央支持的项目资金和政策,按照卫生监督机构的层级、职责和规模,做好机构规划和建设工作。要加大财政投入,将卫生监督专项和密切关系民生的保障项目纳入地方“十二五”规划和医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保障经费支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