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536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及新增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产品的请示》(平保产发〔2010〕218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A03G02F13101216;
2、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A03G02F18101216;
3、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A03G02F19101216;
4、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A03G02F20101216;
5、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A03G02F21101216;
6、换件特约险条款:A03G02F22101216;
7、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条款:A03G02F23101216;
8、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A03G02F24101216。
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64号文件的规定。
二、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等八个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若在事故中系安全带的,对于本车上人员的死亡或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评定为一级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增加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