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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年修订)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一)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的;
  (三)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本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最近二年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保荐机构应当加强督导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并遵守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审阅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及附件,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第四十七条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指引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本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持续督导期开始之日至该年度结束不满三个月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第十二章 保荐工作内部管理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保荐工作的内控制度,包括持续督导的业务流程、监督和复核机制等。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保荐业务负责人担任保荐业务代表,组织协调与本所相关的上市推荐、持续督导业务;保荐机构可以指定一至三名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副总经理以上人员作为保荐业务联络人,协助保荐业务代表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保荐业务代表和保荐业务联络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保存保荐业务专区数字证书,及时更新保荐业务专区相关资料及其他信息,保证本所与各保荐机构联系畅通;
  (二)每日浏览本所保荐业务专区,及时接收本所发送的业务文件,予以协调落实;
  (三)与本所进行日常沟通,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参加本所组织的相关约见等;
  (四)指导、督促保荐代表人及其他承担保荐业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现场调查、专项核查、上市公司培训等义务;
  (五)组织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内部培训;
  (六)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保荐代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具体情况、结合上市公司重要风险点以及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关键因素,明确持续督导工作重点。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持续督导的复核工作,复核人员应当重点关注保荐代表人发表独立意见、现场检查以及培训工作的履行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业务其他相关人员的保荐业务持续培训制度。
  保荐机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业务培训,强化保荐代表人对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相关业务规则的学习,并将培训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本所备案。
  第五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质量考核机制,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对保荐代表人上一年度的保荐工作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本所备案。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持续督导工作与自营、资产管理、研究等部门业务之间的信息隔离制度,不得向其透露上市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配合本所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
  (二)按时出席本所约见;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核查;
  (四)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五)按本所要求提供保荐工作档案;
  (六)参加本所组织的培训和会议;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章 保荐工作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所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保荐工作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约见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代表人;
  (二)要求保荐机构组织相关培训;
  (三)向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发出各项通知和函件;
  (四)调阅保荐工作底稿等案资料;
  (五)要求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六)对保荐工作进行评价;
  (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通过本所保荐业务专区办理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填报发行、上市资料、报送保荐工作报告及现场检查工作报告、维护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基本信息库、查看本所业务规则及相关通知、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等。
  第六十一条 本所建立保荐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视情况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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