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出联〔2010〕17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为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和改进证券期货新闻宣传和报刊出版管理工作,新闻出版总署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报刊传播证券期货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管理,规范报刊证券期货信息传播行为,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信息是指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有关证券期货市场运行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草案;
(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的信息;
(三)证券期货市场走势分析及对具体证券、期货品种或合约发表评论意见、分析文章等信息;
(四)证券期货信息类产品广告宣传信息;
(五)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信息;
(六)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传播证券期货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的原则。报刊从事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的报道宗旨及报道内容必须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