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证人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二)持证人非公务行为使用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
(三)持证人将执法证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售卖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
(四)持证人以证谋私,利用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五)持证人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六)持证人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
(七)持证人被辞退、被开除的;
(八)其他应当收回吊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定期对执法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不认真审核把关、发现不符合条件持有证件和以证谋私等问题不及时上报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1998〕180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持证资格审查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一寸近照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
所在单位和职务 | |
申请持证原因 | | 考试成绩 | |
原证件号码 | |
所在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 人事部门(盖章) 价格检查局(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