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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持证人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二)持证人非公务行为使用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

  (三)持证人将执法证复制、转借、抵押、赠送、售卖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

  (四)持证人以证谋私,利用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

  (五)持证人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

  (六)持证人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

  (七)持证人被辞退、被开除的;

  (八)其他应当收回吊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定期对执法证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不认真审核把关、发现不符合条件持有证件和以证谋私等问题不及时上报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检〔1998〕180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行政执法持证资格审查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一寸近照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和职务 
申请持证原因 考试成绩 
原证件号码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人事部门(盖章)    价格检查局(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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