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地震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公开透明、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地震标准化工作。
对在地震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震标准及相关研究成果应当纳入防震减灾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地震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地震标准化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地震标准化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和实施地震标准化发展规划,制定、下达地震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基础性、通用性、综合性地震标准研究和相关制修订项目,组织中国地震局重大技术项目和重要技术产品的地震标准化审查;
(四)负责地震国家标准的报批和复审,以及地震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备案、复审和出版发行工作;
(五)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和中国地震局有关直属单位的地震标准化工作,受理地震地方标准、地震企业标准的备案;
(六)指导、协调地震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与监督工作;
(七)推动地震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组织开展地震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协调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
第十条 中国地震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内的地震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地震标准化体系建设,地震标准化发展规划和地震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编制;
(二)组织实施本业务领域的地震标准研究和相关制修订项目;
(三)负责本业务领域地震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监督;
(四)参与本业务领域地震标准制修订的审查。
第十一条 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地震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委托中国地震局管理的从事全国性地震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