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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试行)

  (一)制定贯彻上级党委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部署党内监督工作;

  (二)组织对党内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问题;

  (三)检查党委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四)明确同级纪委和政治机关在党内监督工作方面的任务与要求;

  (五)对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各级党委成员主要对所在党委、同级纪委的工作以及所在党委的成员、同级纪委的成员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党委讨论决定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所在党委反映部队官兵对党委及其成员、同级纪委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所在党委、同级纪委提出或者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所在党委及其成员、同级纪委及其成员的问题;

  (四)遵守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各级纪委与本级政治机关共同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八条 各级纪委成员主要对所在纪委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以及所在纪委的成员、办事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纪委讨论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所在纪委反映部队官兵对纪委及其成员、办事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部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三)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所在纪委、同级党委提出或者反映所在纪委及其成员、办事机构的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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