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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试行)


  (四)遵守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九条 各级政治机关与本级纪委共同协助本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按照党委的决定组织开展有关党内监督工作。

  第十条 基层党委主要对本级党委成员、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对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总支部、党支部委员会主要对本支部成员和党员遵守规定、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下列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部队官兵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三)反映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的情况,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应当按照军队有关党代表大会代表权利与职责的规定,对所在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决策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党委议事和决策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 对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常委会事先应当组织充分酝酿。对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书记、副书记会前应当与其他常委进行个别酝酿;未征得半数以上同意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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