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木材凭证采伐、运输等林政管理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负责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主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代表国家管理东北、内蒙古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资源。
(四)负责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批。制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五)指导全国林业公安工作和林业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建设并指导有关业务。
(六)对包括木材生产、水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在内的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负责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指)的经销。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七)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预审或审批,指导林业基本建设,协调森工企业集团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负责中央级林业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监督全国林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的经济调节政策。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农村能源发展、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十)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协调有关林业的国外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全国林业教育和专业人才培训,负责林业行业劳动工资工作及科技人员的宏观管理,管理部机关公务员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指导林业宣传动员和林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林业部设13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