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违约赔偿确定完税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11月3日 税管函〔2010〕212号)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关税发〔2010〕3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你关来文提供的信息尚无法对相关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判。对于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进口相关货物造成违约而支付赔偿金的,通常可以认为该赔偿金是因进口货物数量低于合同约定数量造成数量水平差异,影响到合同规定的价格而进行的补偿,即赔偿金实质上是对价格的调整。为此,请你关进一步了解核实宁波金田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铜业)有关合同等单证和贸易事实,以及相关合同中关于违约赔偿条款的具体规定,必要时,应要求金田铜业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如经核实,其支付的赔偿金属于对合同价格的调整,该赔偿金应全额计入实际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并补征相应税款。如果金田铜业能够提供有关材料证明其所付赔偿金仅是对未履约行为的赔偿,而与实际进口货物及其价格无关,则不应计入相关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此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