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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第二十四条 气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

第三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二十五条 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
  (一)与气象观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气象学、天气学、气候学;
  (三)航空气象、地面气象观测知识;
  (四)航空气候特征、地方性天气特点;
  (五)地理自然环境对航空气象要素的影响;
  (六)观测设备的性能参数及气象条件对其性能的影响;
  (七)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六条 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掌握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程序;
  (二)准确观测,正确记录各类航空气象要素;
  (三)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制作例行、特殊天气报告;
  (四)熟练利用计算机编发报告和查询数据,并能利用计算机制作气象观测月总簿和年总簿;
  (五)能完成各类气压仪的安装调试;
  (六)能正确、熟练使用观测仪器,简单维护常规仪器。
  第二十七条 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掌握下列理论知识:
  (一)气象预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的相关内容;
  (二)气象学、天气学、动力气象学、航空气象学;
  (三)航空气候特征、地方性天气特点;
  (四)天气形势预报、要素预报;
  (五)中尺度系统及短时天气预报技术、数值预报产品释用;
  (六)气象卫星资料、气象雷达资料的识别和分析;
  (七)主要气象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工作原理;
  (八)气象服务相关的航空器运行与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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