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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4号――山东省开展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项目甩挂运输试点业务有关事宜公告


  注:备案车辆包括出境中国籍挂车及进境韩国籍挂车。

  附件3
  海关备案编号: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车辆签证簿(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制

贴条形码处

车牌号:



  使用须知
  1、本签证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使用。
  2、本签证簿所列项目由申请人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运输挂车进、出境时,在进、出境地海关进行登记、核销。
  4、本签证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签证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原发证海关报告,经批准后补发。
  5、本签证簿由备案地海关印制使用,用A4纸印制,共50页。不得涂改、撕页、移作它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6、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7、中国籍挂车备案编号规则为CNKR+备案海关代码+3位流水号;韩国籍挂车备案编号规则位KRCN+备案海关代码+3位流水号。

  车辆基本情况表

车  牌

 

挂车颜色

 

挂车吨位

 

挂车自重(千克)

 

车  长

 

价  值

 

所属企业名称

 

所属企业地址

 

法 人 代 表

 

联系电话

 

代理企业名称

 

代理企业地址

 

法 人 代 表

 

联系电话

 

运 输 区 域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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