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业生产救灾用种需求,严格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规范储备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承储单位、储备地点及储备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按照甲方下达的《2011年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落实。
第二条 储备期限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
第三条 甲方将依照有关要求,根据乙方完成的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于2011年12月底以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拨付给乙方2011年种子储备补助资金。除此之外,甲方不再负担其他费用。
乙方应按照储备任务将储备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承储单位。种子储备补助资金为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 乙方应与承储单位签订二级储备合同,确保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及储备时间,储备的种子要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第五条 储备种子的调拨权在甲方,乙方不能擅自动用。若因受灾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拨救灾备荒种子的,必须由受灾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甲方提出调拨申请。
第六条 救灾备荒种子的调拨本着保本原则,调拨价格由调出和调入双方共同商定。
第七条 乙方接到甲方《同意动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通知书》后,应尽快组织储备种子调拨,并于调运之日起30个日之内,将调拨种子的品种、数量、质量、调出(入)时间和地点及救灾面积、挽回经济损失等情况如实上报甲方。
第八条 乙方应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甲方报送本年度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落实情况,储备种子的调拨情况,储备种子在救灾中发挥的作用和效益,储备合同的执行情况,补助资金申请表。
第九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执行不到位的,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