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泛开展
《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将
《条例》宣传作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6月1日至7月1日为集中宣传阶段,部将于6月1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学习贯彻
《条例》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地也要统筹策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
《条例》。集中宣传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开展知识竞赛、标语征集、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活动,在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检测站、公路两侧、对外办公场所、货物站场等地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宣传片,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使政府相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养护作业单位、运输企业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
《条例》,熟知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四、抓紧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照
《条例》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公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
《条例》相抵触的,要积极向地方人大、政府提出修订或废止的立法建议,使其与
《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要结合部正在起草制定的
《条例》配套规章和文件,重点围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超限检测站管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安全评价、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秩序规范、公路及桥隧检测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急需的、必要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
《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安全保护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