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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关于信访举报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全总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全总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五)涉及全总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批评、建议及其他问题。
  第七条 信函件的处理程序为:登记、阅信、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审批、办理、归档等。
  第八条 来访举报的处理程序为:接谈、记录、登记、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审批、办理、归档等。
  第九条 电话举报的处理程序为:接听、记录、整理、登记、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审批、办理、归档等。  

三、信访举报件的管理权限和处理方法

  第十条 党组纪检组受理对下列人员、单位的信访举报件:
  (一)全总机关局级、正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信访举报件;
  (二)中央纪委和全总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件,或重大案情的举报线索。
  第十一条 全总机关纪委受理对全总机关副处级以下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件。承办纪检组交办信访举报件的了解和核实。对一般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转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重要的或复杂的举报件也可由机关纪委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全总直属单位收到对全总党组管理干部的信访举报件后,应及时上报全总党组纪检组、机关纪委。
  第十三条 全总纪检组织对直属单位受理范围内的重要举报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反映某些重要、紧急或异常情况的信访举报件;三人以上署名反映共同问题的信访举报件;政治敏感性强的信访举报件以及欺诈性的信访举报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四、信访举报件的办理时限和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自收到信访举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应提出办理意见,并报领导阅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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