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中检查对象确认有关问题的函
(环办函[201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已经进入检查登记阶段,针对各地在确认检查对象中发现的一系列问题,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检查对象确认原则
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的范围是,《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方案》(环办〔2010〕13号,以下简称《方案》)中规定的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3大类10中类35小类行业的企业。
各地在确认检查对象时,可参考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这3大类行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污普名单”),同时增加属于上述3大类10中类35小类行业在2008年、2009年新建已验收企业以及2007年12月31日前投产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名单。对于污普名单中没有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须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报市级和省级环保部门备案,理由充分的,可以进行更改或者不填报。
二、关于检查对象确认常见问题及对策
(一)属于上述3大类行业,但不属于10中类35小类行业的企业,可不列入检查范围,其中确实存在环境风险企业可填报有关检查表,但该企业的检查内容不纳入质量核查范围。
(二)在污染源普查时,属于上述3大类10中类35小类行业的企业,在实际检查过程中发现其生产经营内容并不属于上述35小类中的行业,则该企业可不列入检查范围,由县级环保部门出具证明并报市级和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三)属于上述3大类10中类35小类行业的企业,在实际检查过程中按如下情况进行检查:
1.关于长期停产,但是厂房、设备存在,仍具有再生产能力,且可以联系到法人的企业,应列入检查范围,企业的主要产品、副产品和原料的产量、销售量和贮存量等信息可填“0”,其他表格和指标须如实填报。
2.关于长期停产,厂房、设备存在,仍具有再生产能力,但联系不上法人的企业,应列入检查范围,可参考污染源普查的数据填报表F101,其他表格和指标视实际情况尽可能如实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