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出样被抽查的检查对象的网上录入信息,与原始《检查表》各项指标进行比对,核查录入质量,记录错录指标和漏录指标情况,分别计算“一个企业指标录入差错率”和“一个企业指标录入漏录率”(见附一),并按样本区填写《样本区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见附四)。
(六)完成核查报告
督查中心在完成一个省(区、市)的质量核查工作后,要按照《XX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质量核查工作报告大纲》(见附六,简称《大纲》)的要求及时完成核查报告,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应急办。 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报告可参考《大纲》的要求编制。
六、质量评判
(一)一个企业检查质量评判标准
样本区内每个被抽查的检查对象(企业)的“一个企业指标填报差错率”、“一个企业指标填报漏填率”、“一个企业指标录入差错率”和“一个企业指标录入漏录率”均分别小于5%,则该企业检查质量合格;上述四项指标中有一项指标大于5%,则视为该企业检查质量不合格;不合格的企业须重新填写《检查表》,直至符合标准。
(二)单个样本区检查质量评判标准
1.样本区的“样本区企业漏报率”小于5%;
2.样本区内所有被抽查的检查对象(企业)中不合格企业数占被抽查企业总数的比例小于10%;
符合上述评判标准的,该样本区检查质量合格;不符合上述评判标准的,视该样本区检查质量不合格,样本区内所有漏报企业和不合格的企业须重新填写《检查表》,直至符合标准。
(三)行政区检查质量评判标准
无论国家抽样,还是地方抽样,省级(或市级)行政区内所有市级(或县级)样本区的检查质量合格,则该行政区的检查质量合格;若省级(或市级)行政区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级(或县级)样本区检查质量不合格,则该行政区的检查质量不合格,该行政区内所有检查对象的《检查表》需新填写,直至符合标准。
(四)只有检查质量合格且将所有问题改正后的环保部门,才能申请上级环保部门的验收。
七、时间安排
根据《方案》要求,各区域督查中心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核查工作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并于2010年10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应急办报送书面核查情况报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核查工作最迟应于2010年9月25日前完成,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和所在区域督查中心报送书面核查情况报告。
附一:
质量计算公式
一、《检查表》填报工作
漏报企业数
(一) 样本区企业漏报率=---------------------×100%
应填报检查表的企业数
填错指标数
(二)一个企业指标填报差错率=----------------×100%
实际应填报指标数
漏填指标数
(三)一个企业指标填报漏填率=----------------×100%
实际应填报指标数
二、《检查表》录入工作
录错指标数
(一)一个企业指标录入差错率=--------------×100%
实际录入指标数
漏录指标数
(二) 一个企业指标录入漏录率=--------------×100%
实际录入指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