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0人及以上;或累计死亡30人及以上。
(3)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4)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2 重大突发中毒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死亡10-2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2-9人;或累计死亡10-29人。
(4)全省2个及以上市(地)级区域内发生同类较大突发中毒事件(Ⅲ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3 较大突发中毒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1000-1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9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0人及以上且死亡1人;或累计死亡3-9人。
(4)全市(地)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并有证据表明这些事件原因存在明确联系。
(5)市(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4 一般突发中毒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中毒事件:
(1)一起突发中毒事件暴露人数在50-999人。
(2)一起突发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3)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24小时内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联系的同类中毒事件时,累计中毒人数10人及以上且无人员死亡;或死亡1-2人。
(4)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突发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