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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批复
(办财函〔2010〕671号)
国际友谊博物馆:
你馆《关于申请报废部分资产的请示》(友博馆字[2010]第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08]495号)要求,原则同意你单位报废固定资产原价值总额2111968元。请你单位认真确认处置收入,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处置收入,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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