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批复
(办财函〔2010〕671号)


国际友谊博物馆:
  你馆《关于申请报废部分资产的请示》(友博馆字[2010]第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8]495号)要求,原则同意你单位报废固定资产原价值总额2111968元。请你单位认真确认处置收入,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及时上缴处置收入,正确进行会计核算。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