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汇总上报。各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应结合个人申报和组织核查情况,列出《本院及辖区法院拟实行任职回避的人员名册》(附件2),于2011年6月30日前逐级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五)提出申请。凡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于2011年8月10日前,主动向所在法院组织人事部门填报《任职回避申请书》(附件3)或者《关于无需任职回避的情况说明》(附件4)。
(六)岗位调整。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地为任职回避人员办理职务变动或岗位调整手续。从 2011年8月开始,各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每月应向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报送《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制度工作月报表》(附件5),直到本院及辖区法院应回避人员全部实现了任职回避为止。
三、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本院党组书记或者副书记任组长的任职回避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和由本院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任职回避人员或任职回避人员极少的基层法院除外),切实加强对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任职回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任职回避制度的落实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范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的工作局面。对于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
(二)做好思想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认真做好任职回避人员及其亲属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不断加深对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必要性的认识,争取他们对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的理解和认同。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任职回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其他任职回避人员做出表率。
(三)妥善安排岗位。各级人民法院的主要领导同志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与地方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尽力为任职回避人员重新上岗作出妥善安排。在为任职回避人员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时,要尊重任职回避人员的个人意愿,并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做到组织安排和个人意愿相统一。
(四)确保工作进度。各级人民法院在落实任职回避制度的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工作节奏和工作进度,各阶段的工作都要尽可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前完成,以争取工作的主动权。为了确保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在2012年2月10日前全部实现任职回避,各级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底前至少应将本院80%以上的任职回避人员调整安排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