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10. 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职业学校的分类指导。对办学条件好、实力比较强、规模比较大的示范性和优质特色职业学校,要引导其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内涵发展,彰显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对处于中等水平的职业学校,要引导其创新内部机制,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办学定位,打造学校特色,提升自身竞争力,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对办学基础相对较弱的职业学校,要切实促进其转变办学观念,加大支持力度。
  11. 充分发挥全国供销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全国供销合作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作用,成立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开展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发展研究和办学经验交流,承担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组织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指导、协调和评估系统内职业学校的教学工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教育各项教学评价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加大教育投入,改善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办学条件
  12.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所属职业学校要有投入政策,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有所增长;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的投入,支持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积极争取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支持,逐步提高学校经费保障水平,化解学校债务;探索供销合作社职业学校享受公共财政扶持的机制和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上述工作予以支持。
  13.“十二五”期间,按照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建设一批面向供销合作社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示范性职业学校;同时,组织实施好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建设一批供销合作社职业学校实训基地,一批职业教育教师企业实践单位,一批涉农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14. 各级供销合作社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资金应切实用于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
  15.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继续办好所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空白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多种形式,至少恢复或新建、共建一所供销合作社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职业教育资源整合时,要考虑供销合作社职业教育和职业学校资产的特殊性。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