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跛行、站立姿势改变、跗关节上方腱囊双侧肿大、难以屈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