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和胚胎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 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 精液和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3.2.1查验饲养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受检动物的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及相关信息。
3.2.3 调运精液和胚胎的,还应查验其采集、存贮、销售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母猪,尤其是初产母猪产仔数少、流产、产死胎、木乃伊胎及发育不正常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细小病毒。
3.3.2发现母猪返情、空怀,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木乃伊等,公猪睾丸肿胀、萎缩等症状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毒。
3.3.3发现动物消瘦、生长发育迟缓、慢性干咳、呼吸短促、腹式呼吸、犬坐姿势、连续性痉挛性咳嗽、口鼻处有泡沫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支原体性肺炎。
3.3.4发现鼻塞、不能长时间将鼻端留在粉料中采食、妞血、饲槽沿染有血液、两侧内眼角下方颊部形成“泪斑”、鼻部和颜面变形(上额短缩,前齿咬合不齐等)、鼻端向一侧弯曲或鼻部向一侧歪斜、鼻背部横皱摺逐渐增加、眼上缘水平上的鼻梁变平变宽、生长欠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